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水上搜救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省水上搜救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实际情况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水上搜救指挥机制。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江江西段水上搜救协作,建立联动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域实际情况整合应急资源,加强水上搜救力量建设,组建专业或者兼职水上搜救队伍,配备水上搜救的设施、设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对各类社会水上搜救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