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条有效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水上漂流、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不得超越边界标志影响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