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过。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驾驶人员应当掌握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从事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航行、作业等活动。除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或者航道疏浚、维护外,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停泊;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内停泊的,应当采取防撞等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尽快驶离桥区水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