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竣工验收后,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

(一)桥梁名称、位置;

(二)通航桥孔、通航净空尺度;

(三)设计通航水位;

(四)通航桥孔梁底标高;

(五)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

(六)导助航标志及设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道、航行通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