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乡镇自用船舶不得占用航道停泊或者作业,作业期间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横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