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乡镇自用船舶不得占用航道停泊或者作业,作业期间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横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