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设施建设,并将船舶污染物处置纳入相应的公共转运、处置系统,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正常接收、转运和处置。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并按照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