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沿航道设置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配置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
经营人在规划港区内设置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应当符合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并按照港口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建设,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经营人在规划港区外沿航道设置的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由批准设立该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督促经营人自采砂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临时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