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应当具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和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