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务方面或者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农民请求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损害赔偿;

(十一)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被起诉离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