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八条有效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的,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