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七条有效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