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九条有效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