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