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通知法律帮助案件,由不同诉讼阶段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