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