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