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管理体制,统筹车辆停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强化财政预算保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指导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车辆停放管理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