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大数据发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