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