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在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按照各自职责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片区,其周边城市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停车泊位或者限时停车区域。限时停车泊位、限时停车区域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标识,明确停车时段、范围等内容。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