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公园全域保护管理工作和湿地公园区域内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协同配合;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建立湿地公园社会事务管理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