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湿地公园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其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保护修复湿地原生态,改善提升湿地水环境。

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其中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其保护还应当符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