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研究、宣传、科普和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三)负责湿地公园内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林业、水利、农业、文物、园林、文化、旅游、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