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管理机构会同市林业、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查、审批程序办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湿地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