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