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做好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开展村(社区)治安与消防组织建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约定村民、居民对出租屋的治安与消防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