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出租屋实行治安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按照入格事项明确的巡查范围和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和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指导、教育、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及时整改,并将问题分别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