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出租屋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健全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出租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宣传和推广普及治安与消防安全知识,对出租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在出租屋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规划设置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六)出租屋的其他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