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未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