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置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出租人为个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