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未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