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