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