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