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监督,对在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将成片的出租屋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相关管理资质与能力的组织实施对该片区的出租屋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