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从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出租人、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出租人在安装和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时不得侵害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隐私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