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出租人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出租屋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询问、登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登记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询问、登记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加强对出租屋的安全巡查,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
出租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能力范围内组织救助、关爱帮扶。
出租人发现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