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治安与消防安全自查;

(二)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四)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租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