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等结构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应当确保出租屋改变后具备基本的治安条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使用电器、燃气设施,配合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发现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拒不消除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七)发现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