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租人签订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作为出租屋地址和租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