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书面明确约定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