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并保持畅通:(一)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三)通讯软件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公安机关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