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并保持畅通:

(一)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

(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

(三)通讯软件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

公安机关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