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