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