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