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城市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原有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保留足够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可行性、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按主要功能可分为滞蓄渗透、转输、调节、集蓄利用、截污净化等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透水铺装、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下沉式绿地、生态树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二)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植草沟、旱溪等转输设施;
(五)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截污净化设施;
(六)排涝泵站、河道、排水管网、路面雨水行泄通道(含道路阳沟)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