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维护制度、操作规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二)配备专人管理,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因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