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仍不能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移交前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