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协商,承诺按照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原则进行恢复或者改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