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