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一并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