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一并纳入设计审查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